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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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保護大自然、保護環境是十分重要的,這需要全世界的人民來共同努力。在我國,為了保護環境,國家的有關部門對於環境有着監管的職責。當然,如果環境監管人員有失職行為,構成失職罪,也是受到法律的懲罰的。那麼,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是什麼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失職罪的定義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規定了八種應予立案的情形。今天發佈的“兩高”《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第2條對環境監管失職罪“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八種情形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處罰。

這八種情形分別為: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這八種情形符合環境污染犯罪的自身特點,有利於實踐中加大對環境監管失職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實踐中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13年“兩高”《瀆職犯罪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雖然不符合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但是符合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的,可以按照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防止放縱一些領導幹部的瀆職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一直高度重視依法懲治環境監管瀆職犯罪。一是今天發佈的“兩高”《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就進一步嚴密了法網,加大了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二是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檢察院開展了嚴肅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專項工作,將環境監管瀆職犯罪作為專項工作八個重點查辦領域之一,嚴肅查處了一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環境監管瀆職犯罪案件。三是發佈指導性案例,加強對下級檢察院辦案的指導。2012年11月,最高檢察院發佈的第二批指導性案例中就有崔建國環境監管失職案(檢例第4號),該案例強調一些實際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擁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職權,與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符合環境監管失職罪主體要求,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司法解釋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標準更加具體化、明確化。同時確定了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八種情形。小編相信,通過我國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相關規定,有利於促使環境監管機構來履行職責,促進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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