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管轄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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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管轄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管轄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和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的勤政性及權力行為的正當性。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必須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有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關於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實踐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准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採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

(2)、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所謂環境污染是指由於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肆意、擅自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土地、水體、大氣等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致使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惡化的現象。所謂環境污染事故,則是因為環境污染致使在利用這些環境的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後果。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2、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既包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環境保護的協管部門,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部門,例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並主管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防止海洋傾倒廢物污染損害的環保工作;港務監督部門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及調查處理、港區水域的監視;軍隊環保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負責對船舶污染實行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舶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草原法》、《漁業法》、《水法》的規定以有關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3、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關單位排放污水、廢氣或固體廢料的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財產或人身安全,但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產生嚴重後果。行為人主觀上顯然屬於放任的間接故意,而非過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監管失職一般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因在自己的崗位做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而導致了重大的損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必須要立案偵查,所以,作為一個國家的人員更應該要好好的堅守自己的崗位,為公民做事情,這樣才不會付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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