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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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工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據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對當事人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常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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