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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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離不開人民羣眾,在生活中一切的事件都有恨得發展,人民政府在執政時也是陽光執政執法,都在人民的眼睛下,人民可以很好的監督政府,政府很好的幫助人民,相輔相成;那麼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是怎麼樣的呢,請看下文中的分析。

一、什麼是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造成人員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環境是人類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環境是一切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環境保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直接危害了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必須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有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關於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實踐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准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採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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