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具有法委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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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具有法委效力嗎?

仲裁裁決具有法委效力嗎?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按時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當事人發現裁判確有錯誤,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裁決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繫,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級別管轄,第二類是普通管轄,第三類是特別管轄,第四類是共同管轄。按照級別,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被稱為級別管轄。同一個案件,有兩個以上法院享有管轄權的,被稱為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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