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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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執行效力有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效力有什麼?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裁決一旦做出即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再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和法院都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仲裁裁決存在可被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才可以選擇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約定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向法院起訴,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二、仲裁裁決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着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我國,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決定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需要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決定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時,對方故意隱瞞證據,影響裁決公正;仲裁員在處理案件時存在索賄、受賄的情況,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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