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辭職做律師迴避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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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辭職做律師迴避的要求是什麼

一、人民警察辭職做律師迴避的要求是什麼

警察出去當律師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需要進行迴避的,一般來説在職法警肯定不允許出去當律師的,如果法警已經辭職,那麼辭職以後的兩年之內不能當律師,超過兩年的情況下,律師只需要在特定情況下回避,比如案件的相對方是近親屬關係。

從法院辭職做律師是需要進行迴避的,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

案件的審判人員是本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是直系血親關係的,應當迴避,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或者審判人員的近親屬與該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也應當申請回避,審判人員曾經擔任過本案件的證人的,審判人員與本案件的辯護人是配偶關係、親兄弟姐妹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等也應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迴避的種類有什麼

1、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在自己負責辦理的案件中,發現自己有應該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要求。

2、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本案裏的辦案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的情形時,向司法機構提出要求他們的迴避的申請。申請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司法機構應當重視並切實保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這項權利。

3、指令迴避

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有依法應當迴避的情形,但本人沒有提出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而是有關負責人發現後,決定令其迴避。這種迴避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各地司法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都已這樣做,並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律師處理案件時,只有存在法定迴避情形才需要進行迴避,其他情況是不需要回避的。迴避的種類有三個,分別是申請回避、指令迴避和自行迴避,不管哪種迴避方式,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如實説明迴避的理由,等候法院的裁決,法院同意之後,申請人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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