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和代表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代理和代表有什麼區別

代理和代表有什麼區別?

代理和代表的最本質的區別,即代理是兩個主體之間的行為,而代表人與被代表人之間只有一層法律人格。

區分這兩者,在司法實踐中意義主要在於:行為法律後果若要法人承擔,兩者在司法實踐中所要求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一般都被認為是公司的行為,即使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權,公司也需要證明第三人系惡意才能免於承擔責任。

(2)除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員工,若以公司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法律後果是否能歸屬於公司,首先需要審查是否有“授權”及“授權範圍”。若不存在授權或超越了授權範圍,則需要審查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需要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才能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在民法上,職務代表行為指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職務所實施的行為,即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及法人內部決策機構授權範圍內所為的一切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

嚴格説來,在商事交易中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員工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商事活動時只能是“代理”。

我國現有學説主要是從代表和代理的區別角度解釋代表理論,並以此強調代表的特殊性。代表制度的核心在於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同一性,也就是説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是一體的。

也是規範人們行為標準最權威的文件,其代理和代表經常被弄混,但是,我們也應該有一定的瞭解,畢竟在日程生活中,我們不經意就成為了代理人,自身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