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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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為: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並無本質區別。隱名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行為的後果間接歸於委託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民法典》行紀合同屬於間接代理嗎

《民法典》行紀合同不屬於間接代理。

行紀合同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批准有權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當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則可以通過受託人的披露而使得委託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行紀關係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託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託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託人發生法律關係。

第三,定性不同。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範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所以説,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是沒有實質性的區別的,而隱名代理指的是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之下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另外,行紀合同不是間接代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去別的。二者的區別首先從主體不同作為開始,直到行使個人權和選擇權不同作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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