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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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間接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間接代理和隱名代理沒有區別,間接代理就是隱名代理,不過,法律制度中沒有具體規定隱名代理,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在訂約時並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係,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當然,第三人也沒有義務詢問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開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締結交易時,並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認為代理人就是為了自己利益、並且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於第三人根本不願和本人、而僅願意單獨和代理人進行商事活動的情形。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係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繫,通常採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採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於作為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註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二、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謂的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於代理的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係。

實際上,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間接代理和隱名代理的相關法條,按照我國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要從事相應的代理行為,必須要簽訂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應該按照授權委託書從事相關的代理行為,至於選擇哪種代理方式,也應該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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