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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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代理與間接代理並無本質區別。隱名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行為的後果間接歸於委託人。

二、隱名代理通常有哪些形式?

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1、本人身份不公開

“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他在訂約時並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係,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當然,第三人也沒有義務詢問是否存在着身份不公開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締結交易時,並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認為代理人就是為了自己利益、並且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於第三人根本不願和本人、而僅願意單獨和代理人進行商事活動的情形。

2、本人身份公開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係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繫,通常採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採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於作為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註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綜上所述,隱名代理和間接代理就是一種代理,因為他們都是不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種代理,但是最後承擔代理事件的法律後果都是由代理人親自來承擔。就算當事人自己將自己的個人身份公開,但是他也可以選擇不將自己的姓名公開,因此只要他的姓名沒有公開,他還是屬於一種間接的代理,那這種間接的代理,他其實就是屬於隱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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