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09條如何理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09條如何理解

一、《民法典》109條規定的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二、《民法典》109條規定的解讀

人身自由是不是一項單獨的權利,就目前我國現行法規定來看,以自由為內容被單獨規定為權利的只有兩個:人身自由權和婚姻自主權。除此之外,關於對締約自由(意思表示自由)的保護,也可以通過欺詐脅迫導致意思表示可撤銷制度予以救濟,而不必藉助第109條規定。因此,第109條所稱的“人身自由”顯然不包括以上三者,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由始有適用可能。

但對於我國現行法尚未規定為權利的人格利益,是否有藉助德國法上的“一般人格權”理論進行保護的必要,具體分析如下:

1、一般人格權是一項權利,這裏沒有權利的意義,所以就是人格保護的一般條款。其功能是兜底,在具體人格權輻射的範圍之外,其它需要保護的人格利益都在本條。

2、從侵權責任法保護範圍看,侵權責任法上的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解釋上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那麼具體人格權以外的人格法益被侵害能夠通過第6條第1款加以保護,亦無再借助“一般人格權理論”保護。

3、第109其實涉及到權利立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區分,從邏輯講,侵權法保護自由法秩序,在法律體系形成時注重進行救濟,在法秩序認可的利益格局被破壞時進行救濟,所以權利立法形成一個分配方案,形成利益格局,然後侵權法去實現保障。而權利立法和侵權法的區分,在人格權法上較為模糊,因為人格權比較有彈性,很難做出比較剛性,便於把握的規範,從而便於通過侵權用相對靈活的方式進行保護,所以人格權法會相對比較簡潔,通過侵權法進行擴張和展開。

在邏輯上更為順暢,雖然在實務上不會帶來實質性的變化,這是因為背後的價值判斷是完全一致的,只在法技術上有差異。畢竟其共同的取向是想為發展中的人格利益提供充足的保護。

綜上所述,關於《民法典》109條如何理解的問題,最重要的是要清楚《民法典》109條關於人身自由的法律適用範圍是什麼,由於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人身自由、婚姻自主和締約自由已經制定了保護性條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