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02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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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02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102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解讀

關於非法人組織,首先是定義。有學者強調登記,不登記就不會是非法人組織。但是在概念界定上我們強調的是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法人資格的實質所指是設立人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104條。所以我覺得非法人組織是權利和義務的臨時連接點,存在的意義是為了效率,與法經濟分析相關,使法律關係可以簡化,很多場合在這個關係內就可以實現,這就很好,實現不了就追溯到背後的出資人。所以和法人組織存在的合理性有近似的地方,在法人組織上存在的合理性有管理上的優勢,還有可以永續存在,像諾貝爾基金會;另外法人可以簡化法律關係,比如30人可以成立公司,那麼公司成為權利義務的連接點,對外展開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得到簡化。所以,法人的本質,根據法經濟學的分析,就是以組織成本替換了交易成本。法人的規模極限在於組織成本達到和交易成本相等的時候,就是分界點。我覺得非法人組織也有這個意義,不同的是非法人組織是臨時的連接點,隨時可能被擊破,當財產不足的時候就會追到背後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主體。還有民訴法中關於其他組織的規定,和非法人組織是不是有交叉,有人認為一定要非法人組織才能是其他組織。效率角度來講建構臨時連接點是不是要登記為必要,還有討論餘地。

二、新《民法典》146條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能通過如下路徑解決:

1.如果通謀又虛偽,則該法律行為直接無效;

2.如果只通謀不虛偽,則可能因為符合債權人撤銷權之要件,由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維護利益;

關於通謀虛偽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表意人所為的是須受領的意思表示;(否則缺少與之通謀的對象)

2.該意思表示必須是虛假的,但又不同於戲謔行為(可期待對方知悉無真意);

3.須與相對人有意思聯絡,故不同於真意保留(無意思聯絡);

4.虛假行為經常掩蓋另一個當事人真正希望發生的隱藏行為,此時雙方雖然不希望發生所表示的內容,但卻希望發生另外一種法律效果。(第146條第2款)

若要第146條所規定的通謀虛偽含義,需要掌握如下3點:

1.通謀虛偽與相對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間的區別;是否有意思聯絡

2.通謀虛偽與規避行為、信託行為以及間接代理行為之間的區別;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通謀虛偽行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後面幾種行為都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積極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只不過後者的特殊之處在於:按照參與人的意願,作為目標的經濟效果與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間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謀虛偽與隱藏行為之間的關係;陰陽行為 分別獨立處理

關於通謀虛偽行為的法律效果:虛假行為無效,這個有利於表意人而不利於受領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與其通謀為之,受領人並無值得保護之必要;但對於被欺騙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為保護第三人的合理信賴,該虛假行為依然有效。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此時可有兩種立法模式:(1)其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只有當法律行為無效有害於第三人時,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就第一種模式而言,可能會架空善意取得制度,不妥。就第二種模式而言,較為妥當。此外,就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可主張善意取得;此外,如果存在欺詐情形,可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遺憾的是,《民法典》並未規定真意保留,但學説上一直存在。所謂真意保留,即表意人雖然作出了意思表示但卻不希望按照表示內容發生效力。真意保留的構成要件詳言如下:

1.表示並非出自真意並且保留所涉及的正是所要表達的法律效果;

2.須有表意人內心並不認為相對人知道他內心保留之意思,否則就屬於戲謔行為,即表意人沒有真意且可合理預期相對人知道其沒有表示真意。

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取決於相對人是否知道保留,如不知保留,則表示是有效的,表意人須受其約束,也即保留並無意義;反之若知道或應當知道保留,則意思表示無效。

例外時有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綜上所述,關於《民法典》102條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讀了,《民法典》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都是符合現在社會的發展的,關於《民法典》的新規定主要有民事訴訟時效的改變還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修改,不管作出了哪一些調整都是在朝着更加能夠保護公民權利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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