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4條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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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民事行為,無一例外的都受到民事性質的法律規範的約束,而民法總則是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定,對於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等法律工作者,需要了解其中每一條法律的規定,由此才能更好的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各法律條款的內容是存在差異的今天本站相比給大家帶來的是民法總則第14條的相關信息。

民法總則第14條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第14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什麼是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就説明,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謂出生,按照我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觀點,是指活着離開母體,嬰兒一旦出生,就是我國的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人的出生關係重大,必須在出生證上記明出生時間。出生證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文書,在不少法律關係中,發揮着十分重要的證明作用。嬰兒出生後,就成為我國的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成人一樣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所謂死亡,我國法學界和醫學界公認的觀點,是指心臟停止跳動,停止呼吸。這是生命的絕對消失,又稱生理死亡或自然死亡。就是其民事權利的消滅,再也不是民事主體,他(她)所參與的一切民事法律關係,均須終止。

三、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體講,就是公民親自參與民事活動,在具體民事活動中去設定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這就需要具備一定的意思能力,包括遇見能力和判斷能力。這種能力是以智力狀況為標準的。如果一個人能夠理智地、獨立地處理民事經濟活動的事務,就是有意思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正常人的理智是隨年齡的增長、身體的發育、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的積累而發展的。但是有的人雖已成年,由於精神病理障礙而部分或完全喪失理智成為欠缺或喪失意思能力的人。因此,各國的民法都以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來劃分其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產生不同的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種:第十一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本法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擔任監護人”。

只要是民事主體,則其享有的此種類型的權利都是平等的,這是我國法律賦予每個民事主體的權利,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對於那些實施了違法行為,侵害了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利的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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