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10條解析怎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110條解析怎樣

《民法典》第110條解析怎樣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本條是關於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規定。

核心概念

■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也稱為個人數據。《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5)款對個人信息的概念進行了立法界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這一規定確定了個人信息的幾個基本要素:

(1)信息的主體為自然人個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記錄或者以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通常是以電子方式記錄的信息;

(3)這樣的信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的個人身份。

法律列舉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均為常見的個人信息,但是其為不完全列舉。兜底的規則是,個人信息包括這些列舉的信息,但是不限於這些個人信息,凡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信息,即使沒有在法律條文中列舉出來,也屬於個人信息。

1、個人信息與隱私的關係

隱私是隱私權的保護客體。如前所述,隱私包括私人生活祕密和私人生活安寧。私人生活祕密屬於信息範疇,私人生活安寧多不屬於信息範疇。而私人生活祕密方面的祕密往往是個人信息中較為重要和敏感的部分,有人稱之為敏感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中有些並不具有敏感性,而是需要讓社會其他成員知曉以便他人與個人信息主體進行各種合法的交往。如個人的姓名,屬於個人信息卻不是需要保密的敏感信息。個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一般情況下需要得到保護,但是也需要向特定的相對人披露。而個人信息中的另一些敏感信息,則與隱私權所保護的私生活祕密相重疊。

故而,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的隱私屬於交叉關係,交叉的重疊部分是個人敏感信息。隱私權的保護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在美國隱私權主要被當作一種對抗公權力的私人權利,在歐洲隱私權則主要被認為是保護人格尊嚴權益的人格權利。在歐洲國家,隱私權主要受憲法性法律、民法中的侵權責任法等保護,個人信息則主要受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法等保護。

2、保護個人信息的意義

在民法總則起草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一段時間以來,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氾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個人信息具有識別性,承載着信息主體的人格利益。在現代信息技術之下,互聯網、移動智能終端、可穿戴設備等使得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可能被記錄,個人信息不僅僅包括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還包括位置信息、行為數據等,個人信息成為信息主體人格的象徵。保護個人信息對於維護信息主體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具有重要價值。

個人信息也與信息主體的其他人身、財產利益密切相關。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氾濫,並且以此為源頭,形成了個人信息黑灰產業鏈和犯罪利益鏈,導致騷擾電話、垃圾短信、精準電信詐騙、身份欺詐等屢禁不止,不僅侵擾了公民的生活安寧,也給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保護構成威脅,已經成為民生問題,社會危害嚴重,應當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3、本條規定的三層含義

本條法律沒有對個人信息的概念進行界定,主要是考慮到《網絡安全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而無須在立法中重複規定。

本條法律包含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作為宣示性條款,宣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民法保護。

第二層含義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任何沒有得到法律授權、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是非法行為,為法律所禁止。而得到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者得到法律授權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行為,則不是非法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

第三層含義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關於禁止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是否要限定在“非法”範圍內,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凡是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均為非法,應當被禁止。有人則認為只有非法的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行為才需要被禁止,而合法的交易或者提供個人信息則不應被禁止。交易經過“去個人化”處理的信息,已經不是個人信息交易,而是交易的不能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大數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不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大數據的開發、利用和交易,必將極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方便人們的生活。

4、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

本條法律適應了信息化社會到來對個人信息保護需要。我國《刑法》修正案對個人信息提供了刑事保護。《網絡安全法》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主要是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對個人信息保護做出了框架性的規定。從國際法治實踐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一般是制定專門的法律。我國宜加快研究和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民法的功能具有一些內在性的,應然性的,確定性的特點。民法的功能可以從多角度予以分類,從民事規範的角度,可以分為構成性的規則和確認性的規則。民法功能可以分為確認和協調兩個功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