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有哪些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關於營利法人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控股出資人這一方面來進行切入,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什麼是控股出資人,控股出資人權利有哪些,關於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有哪些規定,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營利法人是指該法人組織有營利性活動,同時組織內的成員可以獲得利益,像我們平時所接觸到的公司就是營利性法人的一員。既然是營利性法人,就必然會有出資人,控股出資人是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説的,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規定則可以保障法人的基本權益。
二、什麼是營利法人
根據法人是否從事經營性活動並且是否將經營所得分配給其成員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
營利性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稱為營利性法人,即不僅從事營利性事業,而且還向其成員分配利益。
三、怎麼設立營利法人
(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5)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關於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有哪些規定的相關資料,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其實控股出資人就是在一個企業當中存在的出資人並且持有公司股份的身份,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進行在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