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隱名代理的類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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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隱名代理的類別有什麼?

隱名代理,也稱為間接代理,就是由代理人直接與客户簽訂合同,且隱去被代理人姓名的一種代理關係。如果合同出現問題,那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隱名代理的類別有什麼?其適用範圍又有哪些?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隱名代理的類別

《民法典》中沒有具體規定隱名代理,也就沒有隱名代理類別的規定,因為實際上,隱名代理本質上就是代理,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民法典》中關於代理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隱名代理的類別的解答,處於隱名代理的代理關係中時,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那麼代理人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所以小編在此也要提醒大家,成為他人代理需要謹慎小心,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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