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73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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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173條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民法典》關於委託代理終止規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民法典》第七章主要規定了關於代理的相關事宜,其中第三節裏面主要是委託代理的情形的規定、代理人死亡後代理行為有效的規定以及法定代理終止的規定,其中《民法典》173條就是詳細的介紹了哪些情形下委託代理終止,對於委託代理終止有異議的都可以參閲一下我國的《民法典》第七章相關的內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