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86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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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86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根據我國《民法典》第86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民法典》的八大亮點有哪些?

變化考點1 :

自然人出生、死亡時間按照以下順序認定:“出生證明記載→户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其他證明”,改變了“户籍證明記載→出生證明記載→其他證明”的順序

變化考點2 :

第16條:胎兒在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方面,視為具有權利能力,但其分娩時為死體的除外。 該規定將對胎兒利益保護的範圍從《繼承法意見》第45條確立的遺產“特留份”制度擴大到“接受贈與”。

變化考點3 :

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從《民法通則》中的10週歲改為8週歲。 如果不明白為什麼如此修改,不妨走訪幼兒園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變化考點4 :

監護制度

(1)取消“有關組織指定前置”,有關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增加規定“臨時監護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監護”,即完全行為能力人“未雨綢繆”,與相關主體事先協商確定自己日後的監護人。

(5)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監護人資格與“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義務分離,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變化考點5 :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確立財產代管人“輕過失免責”規則。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時間的認定:一般情形為“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特殊情形為“意外事件發生之日”。

(3)規定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自行恢復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願自行恢復。

考點6: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去“合法性”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於是存在“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實質區分。《民法典》果斷去掉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評價,即只要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動的行為,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變化考點7 :

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1)不再區分單方行為與合同行為。只要行為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在滿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為能力範圍實施的行為,均效力待定。

(2)該規定結束了舊法時代對“單方行為”與“合同行為”效力區別評價的局面(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一律無效,合同行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變化考點8:

《民法總則》將其分為三種情形:

(1)欺詐、顯失公平——主觀標準1年;

(2)脅迫——脅迫行為結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誤解——主觀標準3個月。

此外,上述三種情形均受最長除斥期間5年(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有許多的亮點,其次主要就是闡明營利法人在從事商業活動的時候,應當遵守法律遵守商業道德。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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