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74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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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174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174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委託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委託代理合同的定義

委託代理是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三、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才會承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後果。律師提醒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託人指示的,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2、委託合同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一般來説,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於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託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託人來承擔,所以委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託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託人必須親自處理委託事務,非經委託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託人不得將委託事務擅自轉委託他人辦理。

3、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委託合同系以受託人辦理受託事務的行為為客體是因為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辦理一定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受託事物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託去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託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所託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託。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性亦可是無償性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為複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託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

需注意的是,委託合同的有償性應該把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與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相區別。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並非合同中的對價關係,因此並不表現委託合同的有償性。

5、委託合同為雙務合同

委託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託人主要有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託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託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託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6、委託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還應有受託人的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而願意為其辦理委託事務的承諾。如果受託人予以承諾的,則委託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託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

四、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要點

1、應當審慎選擇代理人。委託人應對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務的能力予以審查,一些需要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務,委託人應當對代理人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進行審查。

2、委託事項明確。委託代理合同是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委託的事項必須具體明確。

3、授權範圍清楚。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委託人應注意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對授權範圍予以明確約定,以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代理期限明確。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委託代理行為的具體期限。代理期間過長對於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5、支付報酬明確。委託合同分為無償的委託合同與有償的委託合同。

(1)無償的委託合同:一般是親友或熟人等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委託合同,委託人只需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有償的委託合同:一般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訂立的一些較為複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和報酬。

而無論是無償的委託合同還是有償的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委託費用和報酬的多少以及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6、委託事項應當合法。委託事務不合法將導致合同無效,並且將導致委託人與代理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7、轉委託。如果委託人允許代理人轉委託處理委託事務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予以約定,因為“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

8、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我們可以看出,在代理人死亡後代理行為一般是無效的,但是在出現法定事由後,即使被代理人死亡,也是會發生法律效力的。由於代理人實施的行為直接會影響到被代理人的權益,故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事宜時,需要按照最有利於被代理人的原則從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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