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46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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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146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解讀

民法典》否定了“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第三人利益”這種規定,明確了通謀虛偽制度。關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能通過如下路徑解決:

1、如果通謀又虛偽,則該法律行為直接無效;

2、如果只通謀不虛偽,則可能因為符合債權人撤銷權之要件,由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維護利益;

三、關於通謀虛偽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表意人所為的是須受領的意思表示;(否則缺少與之通謀的對象)

2、該意思表示必須是虛假的,但又不同於戲謔行為(可期待對方知悉無真意);

3、須與相對人有意思聯絡,故不同於真意保留(無意思聯絡);

4、虛假行為經常掩蓋另一個當事人真正希望發生的隱藏行為,此時雙方雖然不希望發生所表示的內容,但卻希望發生另外一種法律效果。(第146條第2款)

四、若要第146條所規定的通謀虛偽含義,需要掌握如下3點:

1、通謀虛偽與相對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間的區別;是否有意思聯絡

2、通謀虛偽與規避行為、信託行為以及間接代理行為之間的區別;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通謀虛偽行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後面幾種行為都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積極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只不過後者的特殊之處在於:按照參與人的意願,作為目標的經濟效果與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間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謀虛偽與隱藏行為之間的關係;陰陽行為 分別獨立處理

關於通謀虛偽行為的法律效果:虛假行為無效,這個有利於表意人而不利於受領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與其通謀為之,受領人並無值得保護之必要;但對於被欺騙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為保護第三人的合理信賴,該虛假行為依然有效。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1],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此時可有兩種立法模式:(1)其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只有當法律行為無效有害於第三人時,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就第一種模式而言,可能會架空善意取得制度,不妥。就第二種模式而言,較為妥當。此外,就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可主張善意取得;此外,如果存在欺詐情形,可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遺憾的是,《民法典》並未規定真意保留,但學説上一直存在。所謂真意保留,即表意人雖然作出了意思表示但卻不希望按照表示內容發生效力。真意保留的構成要件詳言如下:

1、表示並非出自真意並且保留所涉及的正是所要表達的法律效果;

2、須有表意人內心並不認為相對人知道他內心保留之意思,否則就屬於戲謔行為,即表意人沒有真意且可合理預期相對人知道其沒有表示真意。

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取決於相對人是否知道保留,如不知保留,則表示是有效的,表意人須受其約束,也即保留並無意義;反之若知道或應當知道保留,則意思表示無效。

可以知道,對於民事主體來説,在遇到惡意串通,但是國家的權益受到損害,或者是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此種行為將不會得到保護,若是司法機關的職員,也參與到了此種案件之後,受到的處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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