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58條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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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58條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總則58條是怎樣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12日 法(辦)發〔1988〕6號)

67.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

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民法總則58條是以無效的民事行為解釋的條例,在第五十八條中對民事行為有着相應的限制規定,並且其中違法的合同有着特殊的制定。關於該條例所歸屬的類別,都是對民事行為的一些約束以及相關的解釋,那麼在用到第五十八條的時候就需要清楚是否有着欺詐的一些突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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