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上訴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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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上訴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案件上訴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一審法院作出的是判決,那麼上訴期限為送達之日的15日內。但如果一審法院作出的是裁定,則上訴時間為送達之日的10內。

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人民法院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審理完上訴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規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與第一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期限6個月相比,要短得多,是因為上訴案件的審理是在第一審的基礎上進行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因此,工作量要小一些。另外,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經過閲卷、調查、詢問當事人,事實核對清楚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逕行作出判決,在程序上可以省去不少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月內審結,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2、規定對裁定上訴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與判決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相比較短,是因為審理程序方面的問題一般講比較簡單,不需要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並且允許上訴的裁定都關係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訴訟程序能否進行的問題,需要及時地作出決定,審理期限也不應當過長。因此,民事訴訟法除對其審理的期限規定的比較短以外,沒有作可以延長期限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上訴是屬於案件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在上訴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實施,對於不服判決的結果需要在十五日之內提出,對於不服裁定的結果需要在十日之內提出,只要合理、合法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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