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定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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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定性是什麼

民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定性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賦予沒有參加訴訟的第三人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根據立法原意,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當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未參加原案審理,但原案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使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案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

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以下幾個特徵:

1.屬於一種事後救濟機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同於前述參加之訴,是在原案已經生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之後,對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參加到原案訴訟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後救濟機制,以扭轉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損的局面。

2.屬於一種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濟機制。其特殊性主要在於對原裁判之既判力的衝擊和挑戰。就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在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前,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產生衝擊的程序制度只有審判監督程序。鑑於此,在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過程中,須有效平衡保護第三人民事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和秩序之間的關係,通過適當的程序配置來避免該救濟路徑被濫用,並進而最大程度地發揮該制度的預設功能。

3.屬於一種以保護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益為主要目的的訴訟程序。第三人未能獲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並非啟動撤銷之訴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權益並未受到原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損害,則其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主體具有法定性與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而特定性則是指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只能是前訴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應具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體),並且該當事人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非因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參加訴訟、與本訴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有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

1.起訴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應當提交撤銷之訴起訴書。撤銷之訴起訴書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

(5)申請在法定的提出撤銷之訴的申請期間內的聲明及證據。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複印件。

2.審查與受理。

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先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

受理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對於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

不中止執行。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進入執行程序的,是否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問題,在申請審查階段,不停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3.審理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按照何種程序審查,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有過討論,但沒有規定。在上訴型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按照上訴程序審查。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指的是當事人因為不是自身的原因無法參與其他方的審判,而判決的生效會對自身產生不利。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當事人對於審判不利的部分申請撤銷的一種行為,並且是有相關時限的,應當在知情的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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