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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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訴訟法》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理由是什麼?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可以享受的權利,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權益上的保護機制,也是對於案件給出合理的處罰決定的一種關鍵性的制度和政策,法院在接到合理合法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請求時需要第一時間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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