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會怎麼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會怎麼樣?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會怎麼樣?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會參加相關的訴訟活動。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人。司法實踐中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分歧較大,產生了不同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實踐中錯列、亂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現象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括兩種類型:

第一,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當事人相類似的訴訟地位。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與已經發生的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對於本訴的標的仍然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它與當事人之間的依附性表現在:要求引進第三人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並對原告有給付義務時,才可判決第三人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認定和雙方責任的確定,往往影響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有效與否,而被告對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所負責任的確定,往往成為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人應對原告承擔責任的基礎。此時,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本訴爭議的法律關係有牽連,與第三人相牽連的本訴一方當事人,無論訴訟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敗訴,則第三人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之間實際上存在着兩個訴的利益關係,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離開訴訟,法院就無法查明爭議事實,在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合一作出公正判決,也無法越過本訴讓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承擔民事責任。該類承擔民事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上訴權利。

第二,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民事訴訟的輔助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知悉本訴的情況,這種輔助第三人只能站在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雖然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但其所提供的主張和抗辯不得同主當事人相沖突,這種第三人不能請求撤訴,也不能請求和解,無權提出管轄權和上訴權。

上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申請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主動申請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時效要件。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為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民事訴訟活動會影響到第3人的合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作為第3人蔘加的訴訟活動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當然這其中也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3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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