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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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我國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他就否參加訴訟應實際情況而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形式可以是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後一種方式下,一經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負有參加訴訟的義務。否則,會招致缺席判決。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可以完全出於其自願,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另行起訴,法院不能強制其參加訴訟。

三、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是否需要出席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債權人提出代位權訴訟時,如果證據充足,法院可以直接進行裁決,而無需債務人到場。但如果法院需要債務人到場提供相關的證據的,債務人有義務出席訴訟,否則會導致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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