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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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民訴意見》第66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的訴訟,常見的類型有:

1、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遲延交付糾紛;

2、運輸合同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糾紛;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糾紛;

4、企業承包經營對外發生的糾紛;

5、消費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糾紛;

6、無權處分的行為引起的糾紛;

7、產品缺陷由倉儲者引起的加害給付的。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1、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特殊物產登記對抗主義:地役權的變動;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動產抵押權的變動;

3、違背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當事人變動物權時進行過公示,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存在地役權變動,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時,也可以對抗第三人;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時,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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