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概念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訴訟代表人也是共同訴訟人中的一員.

訴訟代表人概念的規定是什麼?

在國外民事訴訟理論中,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前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並且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才能適格的必要共同訴訟。後者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既可一同起訴或應訴,又可分別起訴或應訴,但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對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就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並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但按照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兩種基本類型。

權利義務共同型

在這類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而各共同訴訟人之所以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是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本身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但這種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並不是因為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訴訟實務中,常見的情況主要有這樣兩類:

(1)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共同關係,如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被保證的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着連帶清償關係。

原因共同型

這類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之間原本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是因為後來發生了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最典型的例子是,數人共同致他人損害,他人向數個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在損害發生前,數人間既沒有共同關係,也沒有連帶關係,只是因為發生了加害的事實,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連帶關係。

共同訴訟一般是雙方當事人為兩個以上的主體。還有所訴訟的目標是相同的。才可能產生共同訴訟。法律規定了共同訴訟的法律實行範圍。

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其實是為了簡化訴訟流程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應當注意相關的訴訟代表的具體的規定,以避免在出現多數原告的時候無法處理的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