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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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沒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可能一生都不會有機會和法院打交道。但作為一個懂法公民,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識我們還是要了解的,比如,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的概念,許多人就不懂,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您普及下這方面的知識。

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二、第三人的特徵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參加訴訟的目的:

(一)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

(二)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蔘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三、第三人的分類

各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第三人的分類不盡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第三人分為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1、有獨立請求權的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本訴之外的第三人對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不論有全部的獨立請求權,還是有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只要其請求權具有獨立性參加訴訟,即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於已經進行的訴訟,就其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利,但是案件處理的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自行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當事一方進行訴訟的人。

他是除了原告、被告雙方意外的,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第三人的存在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只是在該案件中代表自己的利益進行辯護,他所維護的是自己的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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