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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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麼?

監護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麼

1、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依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委託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不得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但不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應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符合代理行為要件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後果是什麼?

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後果是其他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父母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由此得知,監護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性質,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成年人在日常生活當中不存在着監護人,可是成年人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恐怕也需要聘請代理人,很多人將訴訟活動當中的代理人等同於律師,這樣的想法也比較狹隘。監護關係基本上是因血親關係直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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