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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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概念是:

1.民事訴訟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説,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2.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二、共同訴訟構成要件

1.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3.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即使符合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也不能合併審理。

4.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併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併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同一訴訟事項所認定的人員有多人時,就是需要嚴格按照共同訴訟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不符合共同訴訟的程序或者要求的,那麼法院是無法受理有關共同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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