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裁定還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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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效要件。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裁定還是駁回?

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為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2、提起事由法定性。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①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②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3、立案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4、適格的原告。

該第三人僅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訴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兩種。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新訴,對判決結果當事人可以上訴。

原則上該訴併入再審程序,特殊情形下裁定中止再審訴訟。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2、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如果行使撤銷權之訴的主體不適格,法院可能裁定駁回,此外時限問題也可能導致這種結果。撤銷權裁定的駁回是不僅僅是根據時效這一個因素,還有其他的因素存在。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行使,不得並用,亦不能一種程序達不到目的轉而選擇另一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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