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類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一、必要共同訴訟類型有哪些?

必要共同訴訟類型有哪些?

(一)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人。

(二)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三)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四)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五)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六)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八)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九)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二、必要共同訴訟原告一方不參加訴訟怎麼辦?

(一)必要的共同原告:當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訴訟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如果有遺漏,法院應當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

(二)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訴時沒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沒有申請追加的,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依職權追加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參加。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

法院在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能阻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會發生必要的共同訴訟: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必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的情形;

(2)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

(3)法人違法,行政機關對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為中作出處理,受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不服,提起訴訟的;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若干個當事人的情況;

(5)複議案件中,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均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訴訟原告一方不參加的話,人民法院可以書面要求其參加訴訟,如果還是不當庭的話,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缺庭審判的。不會有什麼影響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