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仲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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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有不少的行政機關,那麼哪些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仲裁機關呢?什麼是行政仲裁呢?仲裁機構又是什麼呢?仲裁機構是否附屬於行政機關呢?下面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行政仲裁機關的一些基本信息情況吧。

哪些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仲裁機關?

一、哪些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仲裁機關呢?

我國,仲裁機關有以下類別。

1、商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是社會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歸人社局管理。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歸農業局管理。

二、什麼是行政仲裁呢?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三、仲裁機構又是什麼呢?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四、仲裁機構是否附屬於行政機關呢?

新的仲裁製度擺脱行政色彩,不是行政仲裁,而是民間仲裁。仲裁機構不是行政機關,也不附屬於行政機關,而是一種社會服務組織。儘管仲裁機構離開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來,但建立起來以後它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

仲裁法1994年頒佈至今,已經10年。10年以來,173個仲裁委員會依法相繼建立,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實踐證明,仲裁法確立的仲裁製度確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經濟糾紛的現代化的非訴訟制度。我們之所以這樣説,主要是因為它具有四個明顯特點:

一是它擺脱了行政色彩。過去我們就有仲裁製度,但那是“官辦”的,屬於行政職能,我們稱之為行政仲裁。仲裁法吸收國際上的先進經驗,體現改革精神,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民間仲裁製度。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也不附屬於行政機關,而是一種社會服務組織。新的仲裁製度是政府職能轉變的產物,又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從新的仲裁製度建立之日起,我國就有了兩個解決經濟糾紛的主渠道,一個是民事訴訟,一個是仲裁。

二是它沒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儘管仲裁委員會離開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來,但它建立起來以後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它沒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符合統一市場的內在要求,又有利於防止地方保護主義。

三是它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從仲裁渠道的選定到仲裁員的選擇,都由當事人決定。

四是它省時省事省錢,快捷便民,有利於降低解決經濟糾紛的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綜上所訴,行政仲裁機關和仲裁機構並不是附屬關係,行政仲裁機關是屬於政府部門,而仲裁機構是一種社會服務組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行政仲裁機關”相關的資料信息。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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