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部分當事人上訴能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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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由於財產利益,或者是人身關係等問題與別人發生民事糾紛。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除了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之外,很多人會選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民事爭端和糾紛。但是,很多人存在這樣一個疑問——民事訴訟二審部分當事人上訴能行嗎?

民事訴訟二審部分當事人上訴能行嗎

一、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説,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二、民事訴訟二審部分當事人上訴能行嗎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或裁定結果不服不可以再上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對二審判決或裁定不服不能再提起上訴。這正是我國兩審終審制的體現。兩審終審制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也就是説,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的制度。這也就意味着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就宣告終結。所以,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是不能進行上訴的。對於民事訴訟二審部分當事人上訴的問題,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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