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上訴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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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國家,為了節省司法資本,以及防止同時為了當事人濫訟又為了保障當事人獲得最公平的待遇,在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一般來説,絕大部分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都會出於相同或不同的原因選擇上訴。那麼具體到我國多發的民事訴訟中,二審上訴程序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的小編介紹一下。

民事訴訟二審上訴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上訴相關期限

1、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2、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3、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4、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特點

1、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

2、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

3、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三、二審程序中上訴請求

1、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2、 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並得到法院准許。

3、 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四、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①維持原判;②發回重審;③改判。

1、維持原判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發回重審適用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它發回的情況有:

(1)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如應迴避未迴避。

(2)一審漏審訴訟未判決,二審調解不成則發回。

(3)必須參加的訴訟人一審未參加,二審又調解不成。

(4)一審判決不能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3、改判適用下列: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證據不足,也可查清後直接改判。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綜述上訴,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之後一方或者雙方都可以選擇上訴。在民事訴訟的二審上訴程序中,需要上訴人注意的就是上訴的相關期限,這是很重要的。然後就是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的。想要獲得輕判的被告或者不服一審判決的原告在選擇二審上訴程序之後,律師的協助會得到更明顯的突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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