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後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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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後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後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後的計算是從中止情形消失之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權利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行使權利。如因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而不可能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權利人無法克服的障礙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死亡,其繼承人尚未確定、權利人或義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暫時無法定代理人等。

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發生或存在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內,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並結束於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範圍

1、不可抗力。

人力不能預見、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颱風等,後者如戰爭、罷工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於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應注意的是,若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但該事由並不因此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即未造成權利人不能起訴或請求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概言之,不可抗力為中止事由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須在時效期間終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為中斷時效的行為。

2、權利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或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後方可進行。但若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行使權利或為中斷時效行為,則甚為困難,即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難以勝任。

因此,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前,使時效中止計算是理所當然的。將此原因作為中止事由應同時具備兩方面的要件:一是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二是須在時效中止前無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權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認為具備此條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轉託他人為權利行為,故不能因此中止時效計算。

一旦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情形消失,就會導致已經中止的訴訟時效繼續計算,並且計算的時間是中止情形延續的時間,故此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必須要嚴格的把握可以導致時效中止的時間,一旦時效開始計算,此時債權人即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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