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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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的分類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依據我國的民法規定,訴訟時效可分為三種:

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法律對一些特別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形有: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損壞的。

另外,法律規定涉外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這是指權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從侵害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但如何界定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呢?司法實務中多采用被學説概括的如下幾種確認之法:

1、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人請求時起算;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2、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

(1)對於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2)對於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3)對於其他的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為誰時起計算。

(二)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三、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依據相關法律有一套嚴格的規則,在不同的案件中,依據案件的法定刑期不同,也有不同的適用法則,一般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超過20年則不予保護,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進一步瞭解建議您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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