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保全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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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保全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民事訴訟保全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於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該《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與《通知》、《規定》相比,《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從審理程序到執行程序,從第一次保全到以後的結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對財產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規定,有利於統一大家的認識,也有利於司法實務操作。

在涉及到財產的民事訴訟中,如果有必要,法院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的措施,這是為了避免在法院判決之後判決難以執行。民事訴訟保全期限根據財產的性質而有不同的時間,如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應不超過一年,而查封動產的期限則不能超過兩年,這個時間也可以在申請執行的要求下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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