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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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並無明確規定,舉證期限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民事訴訟中法院對證據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民事訴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而且人民法院會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比如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來源,提供證據的人跟當事人是否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如果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也不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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