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會主動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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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會主動調查嗎?

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的活動。法庭調查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階段,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目的在於通過訊問被告人和審查、核實證據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為判決提供事實根據,以便正確合法處理案件。

一、民事訴訟法院會主動調查嗎?

民事訴訟法院不會主動調查,在民事案件中,對於雙方爭議焦點法院不會也不應該主動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的法定義務,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法院不應該主動進行調查。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應該主動調查的僅限於以下二種情況: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二、司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請求來進行相關事項的處理,在不涉及到訴訟人的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不應當進行主動調查,以避免出現更多的複雜情況。需要注意的是,訴訟人應當嚴格按照司法機關的訴訟流程來進行起訴行為,避免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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