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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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再審嗎

《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再審嗎

《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可以再審,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再審之訴的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於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係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民訴法原有的關於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於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案外人再審申請之訴,是遺漏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因生效判決對其產生的法律利害關係,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再審。法院認定該申請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並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直接追加為當事人或者發回衝上。

所以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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