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抵押合同丟失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以抵押物作為擔保和銀行建立的債務債權關係,其實現在已經是屬於一種比較普遍的借貸形式了,可相關的抵押關係絕對是應該體現在書面的抵押合同當中的。不論是銀行或者是債務人都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把抵押合同給丟失了,丟失抵押合同是很有可能導致雙方產生相關的糾紛的,在打官司之前勢必要了解一下銀行抵押合同丟失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銀行抵押合同丟失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銀行抵押合同丟失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擔保法》,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拍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訂立的關於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抵押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抵押擔保的範圍等。

抵押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抵押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16章,《擔保法》第3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犀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由於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致使房產抵押存在種種問題。

1、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2、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係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僅抵押關係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4、用於抵押的證件不齊全。房產抵押必須質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抵押權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後果。

三、關於抵押物滅失的處理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定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一般情況下,由於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 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並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説,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由此來看,銀行抵押合同丟失訴訟的法律依據還是比較多的,包括我國的物權法,擔保法和民事訴訟法當中都有提到關於抵押合同引起的民事糾紛的解決辦法。其實在抵押合同丟失以後並不見得非要走法律途徑來維權的,抵押合同丟失的第一時間,完全能夠通過其他的辦法重新補辦原來的抵押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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