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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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怎麼辦

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一)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上訴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二、上訴狀的規定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此外如果你有新的證據的話,也需要吧相應的證據和上訴狀一起交上去,當然上訴也需要像一審一樣交上訴費。

三、二審裁定的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規定,如果二審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裁定沒有問題的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所訴,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和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一樣,都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的。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不服一審判決,還是不服一審裁定,也都可以上訴。但上訴的期限不同,不服裁定比不服判決上訴期限少。因此,噹噹事人不服一審裁定時,一定要在期限內上訴,否則,無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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