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二審後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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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二審後不服怎麼辦?

民事案二審後不服怎麼辦?

1、法院系統內部進行申訴。

首先向做出終審判決的法院進行申訴,請求重審。其次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部門進行申訴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辦寄送材料,反映問題,這樣有一定的可行性,因為法院部門還是有一定作用的。而且不僅可以對案子進行申訴,還可以針對中院院長徇私情的行為進行控告。最後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申訴期間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申訴的期限是在終審生效後後兩年內提出。申訴必須提出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程序錯誤、或審判人員有違法

2、檢察院申請抗訴。

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程序跟向高院提起申訴的程序是一樣的,向他們寄送案件材料。另外,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訴中院院長徇私情的行為,這是一種瀆職的行為,是可能判處刑罰的,進行控告。

3、給人大部門進行反映。

這種情況人大通常都會受理,而且往往會發函件給法院,但是如果法院拒不改正的話,人大的力量也有限,雖然法律規定它有很大的權力,可是實際上作用有限。建議最好向上級人大,也就是省人大進行申訴,這樣省人大會直接把材料轉到省法院或者檢察院的,直接到高院或者省檢察院進行申訴的效果要好。

4、申訴和控告

到紀檢部門控訴院長的瀆職行為,要求對這種行為進行查處,維護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到本市的紀檢委或者省紀委去申訴控告。

5、輿論監督

如果上述單位沒有一個能滿足要求的話,訴諸媒體,進行社會監督,靠輿論的力量來迫使法院受理申訴。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司法實踐中,二審當事人在司法系統中沒有得到解決,可以相關向行政部門進行控告和申訴,另外還可以發動輿論進行監督,具體情況是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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