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被告如何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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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個被告如何確定管轄?

多個被告如何確定管轄?

多個被告要想確定管轄,是需要選擇來進行確定的。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提起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麼?

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

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起訴的被告人數是比較多的,如何來確定管轄法院,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這就意味着被告的住所,部人民法院都是享有管轄權的,所以原告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享有了一定的選擇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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