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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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的規定

保證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一、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保證期間的規定的具體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保證期間如果事先有經過約定,那麼應按照約定的時間來計算,而如果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應從原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履行期限滿後開始計算至六個月結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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