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一、女職工懷孕期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女職工懷孕期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女職工保護規定》第六條: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職工如果懷孕那麼就是屬於三期之內的員工,這種情形是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待遇,對於用人單位在按排工作上面也只能是比較輕鬆的,如果在這期間用人單位要進行解除合同,或者是有其它的違法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就有權利申請相應的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