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日期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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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日期可以變更嗎?

為了公開、公正的行使行政權力,我國吸取外國經驗,1993年開始形成了聽證制度的雛形。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行政處罰法》也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隨後,聽證制度發展到各個領域。那麼聽證制度有哪些內容?聽證會日期有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聽證的涵義

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2、公共決策中的聽證

聽證制度是指政府組織在直接涉及公眾或公民利益的公共決策時,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社會各方及有關專家的意見以實現良好治理的一種的規範性程序設計。

二、制度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係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係人,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着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三、聽證類型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聽證制度的詳細內容,而我國關於聽證會日期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當事人可以向聽證會申請變更聽證日期。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只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得到認可。聽證制度將會在更多領域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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